房屋建設合同糾紛(房屋建設糾紛協議)

導讀:
而且,司法實務界基本上將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區分為管理性規范和效力性規范,把管理性規范作為行政管理范疇,不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僅把效力性強制規定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根據,不具有法定資質的民營企業和實際投資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情況普遍存在,曾有意見認為將此種情況不應認定為無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營企業的發展和不利于推動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所謂無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雖然已成立,但因其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時,合同被確認為無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有哪些?該如何處理?
在大城市,你可能每天都會注意到這個地帶又要建新樓房了、哪里的樓房準備竣工了等等現象,可見建筑市場蓬勃發展,當然糾紛也隨著而來,其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又成為焦點和核心,一旦發生合同糾結,不但影響建筑工程隊的進度,嚴重的話還會涉及到人命,今天我們就詳細來了解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到底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爭議焦點主要突出表現在七個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2、合同無效是否應進行結算;
3、備案合同和“補充協議”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結算時應采納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問題;
4、對于建設部推薦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條款中涉及的發包方逾期不結算是否視為認可送審價的問題;
5、工程款結算采取何種標準的問題;
6、訴訟中,造價司法鑒定(司法審價)的范圍;
7、關于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等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
所謂無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雖然已成立,但因其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時,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合同無效就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施工合同的無效情形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這里的“法律”是“狹義”的,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法”,而“行政法規”也僅指國務院制定頒布的法規,而不包括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規章和地方法規、地方規章。涉及建設工程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龐雜,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出臺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很多,但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而且,司法實務界基本上將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區分為管理性規范和效力性規范,把管理性規范作為行政管理范疇,不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僅把效力性強制規定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根據。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一般主要從立法目的、設置該條款的目的來考察,司法解釋出臺前各地法院對此存有不同認定,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一些歸納和規定。
結合司法解釋之規定了,以下五類情形的施工合同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建筑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準入制度,《建筑法》規定了施工企業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就是生命,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與審察,是施工建設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越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為無效合同處理。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名義的,通常說的“掛靠”;由于國家基礎建設的大規模上馬,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資渠道不暢,建設工程高利潤回報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掛靠”這一特殊形式就隨著建筑業空前繁榮的市場應時而生。不具有法定資質的民營企業和實際投資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情況普遍存在,曾有意見認為將此種情況不應認定為無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營企業的發展和不利于推動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司法解釋最終否定了這種意見。將此情形作無效規定,維護了法律的價值,規范了建筑業市場,使建設工程質量有了保障基礎,也推動了建筑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當然,司法解釋沒有對哪種情形屬“借用資質”予以明確,將此認定交給了法官。實務中一般有這么幾個標準:第一,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第三,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均非承包人本單位人員。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種情況之一或同時存在的,可以認定為掛靠,簽訂的施工合同屬無效合同。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對工程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進行了規定,詳細的規定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凡屬規定在招標范圍的工程未進行招投標的,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實踐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一、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土建與安裝工程以招標方式,而附屬工程如裝飾工程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那么,該直接發包的合同也屬無效合同;二、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中標后,建設單位基于各種情況將總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給第三方施工,建設單位與第三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也屬無效。《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條規定了中標無效的六種情形。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標通知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中標無效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無效。
4、違法分包;
施工總包單位進行項目分包很常見,但違反規定的分包也可導致分包合同無效。如何認定違法分包,其標準就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幾種情形:一、總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屬違法分包;二、總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交其它單位完成的;三、總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單位進行再分包的。這幾類均屬違法分包。
5、轉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建筑法》第二十八條都明確規定禁止轉包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不得轉包工程,該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了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部124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同樣的規定。需要注意,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勞務承包人與總包方、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不能以轉包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合同無效。
以上就是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簡單介紹,在這里小編只是列舉了其中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視,只有我們從中發現漏洞及不足,制定相對應的對此,才能有效制止糾紛的發生,讓建筑市場更加完善、從而讓我們的工程發展不會受到阻礙,保障了大家的權益。
【律師手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全面觀——以一則司法判決為例
從第一次跟著指導老師辦理建設工程案件的茫然無措,從第一次獨立辦案,將一個建設工程分包糾紛的案件,在當事人一審判決敗訴,并且錯過上訴與再審期限之后才找到我,我重新梳理案件,確定訴訟請求,通過再次起訴并獲得勝訴判決,我似乎就與建設工程類案件結下不解之緣。再到簽下第一家建筑施工單位的常年顧問。這幾年的專注于建設工程糾紛案件的學習,也發現這類案件涉及法律實務的方方面面,并且與其他學科多有交叉。因而,每一次從咨詢、談判、結案、辦案,整個過程也都是學習的過程。
如今的市場上,建設工程實務類的書籍也已經汗牛充棟,但多了也就魚龍混雜,泥沙俱下,真正有真知灼見的作品當屬鳳毛麟角。對于律師而言,基本的法律知識,基本的行業知識,真正的功夫往往得益于辦案實踐,不斷地總結,積累到一定程度,才會有升華。我一直覺得建設工程合同是一個復雜的法律體,在建筑體成形的過程中,涉及的問題很多。筆者以(2020)最高法民終483號民事判決書為例,一個案件,八個爭議焦點,可謂點點俱到,值得玩味。
(2020)最高法民終483號民事判決書總結案件爭議焦點如下:1. 案涉合同的效力 ;2. 應付工程款的確定 ;3. 已付工程款的確定 ;4.工 程質量的認定及其賠償責任的確定 ;5. 工期延誤及其責任的確定 ;6. 履約保證金的返還責任 ;7. 三建公司是否負有移交資料、配合驗收和開具發票的義務 ;8. 三建公司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及其權利所及的金額范圍 。對這八項爭議焦點,最高院逐一評判:
第一,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 三方當事人一致認可案涉三份合同系無效合同,但對合同無效的原因有不同的主張 。三建公司主張合同無效系因凱創公司和林凱公司 不具有相應開發資質 。凱創公司主張無效的原因是 本案工程實質系余衛德掛靠三建公司承建,且三建公司超越資質承建工程 。對此,最高院認為,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
本案中, 三建公司在離場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依法只能承建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區或建筑群體。案涉工程總建筑面積約40萬平方米,遠超三建公司依資質所能承建的范圍 。同時,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本案工程為 大型拆遷安置工程 ,合同一和合同二約定建設面積約40萬平方米,合同價款6億元, 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屬于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工程 。
凱創公司在訂立合同一和合同二后,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了合同三和中標文件。 凱創公司與三建公司均認可雙方系走招投標手續簽訂合同三,實際履行的是合同二,足見本案工程未真正進行招投標 。 林凱公司、凱創公司在合同三訂立之前即與三建公司就合同實質內容達成一致,訂立了合同一與合同二,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三份合同均無效 。據上,本案存在兩項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其一 是承包人超越資質承攬工程 ,其二是 違反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 。
三建公司上訴稱,三建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三建公司的資質不影響合同效力。本院認為, 對合同效力的評判應建立在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基礎之上。三建公司在訂立合同及其后施工的全過程中均不具備相應資質。該公司于2015年4月7日離場時尚不具備相應承建資質,于離場后兩年取得相應資質的事實,不符合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對合同效力不產生影響 。三建公司上訴還稱,合同無效系因林凱公司和凱創公司不具有相應開發資質。本院認為, 本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主要特征是“施工”,其關鍵是施工企業應具備相應資質等級 。
凱創公司上訴稱,本案合同無效的原因系余衛德 掛靠 三建公司承建工程。本院認為, 分別訂立于2011年6月27日、2014年6月27日、2015年6月27日的三份《勞動合同書》 ,以及 三建公司為余衛德繳納2011年-2015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清單 , 可以證明 三建公司與余衛德構成勞動關系 。
事實上,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有十四種之多,到底是哪一項或者幾項法定事由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需要準確的作出認定,因為這涉及合同無效的責任劃分的問題。正如本案就非常清楚的確認合同無效的原因,這里涉及資質的問題,招投標的問題,而在資質中又牽扯掛靠與內部承包的問題。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首要審查的就是合同效力的問題,尤其是《民法典》與最新的《建工司法解釋一》對于無效合同的處理不同于以往,堅持無效歸無效的原則,已經摒棄了無效合同,有效處理的理念。
第一,關于第二個焦點問題。關于工程造價鑒定。一審法院依三建公司申請,依法委托瑞恒公司對案涉 工程造價進行鑒定 。瑞恒公司及其鑒定人員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瑞恒公司出具鑒定意見后,一審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鑒定人員出庭接受了當事人詢問。針對各方提出的異議,瑞恒公司進行了答復,并作了補充鑒定。一審法院亦組織各方對答復、補充鑒定進行了質證。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采信鑒定意見,據此認定工程造價,處理正確。凱創公司上訴提出 不應進行工程造價鑒定,應按照已有結算資料認定應付工程款 。經查, 案涉工程未竣工驗收 ,凱創公司與三建公司 未進行決算 ,凱創公司在一審中亦 同意進行鑒定 ,并在一審法院組織下 確定鑒定事項為2015年4月7日前三建公司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量 。
關于鑒定意見留待法院認定的費用。(1)總承包服務費1255900元。本案存在 分包工程 ,因三建公司提供的分包工程的具體造價資料不完整, 鑒定機構根據凱創公司提供的分包項目造價資料計算出分包工程造價,并按合同約定的費率計算出總承包服務費金額,充分保護了凱創公司的權益 。(2)1#-17#外墻外保溫取費包含的稅費和措施費1435434.15元。凱創公司上訴提出,雙方都認可1#-17#外墻外保溫取費按照93元/㎡單價包干,不應再次計取任何費用。經查,雙 方簽字的認質認價單注明該項費用綜合單價為93元/㎡,不包含相應稅費及措施費。三建公司提交的月進度表系該公司單方制作且明確注明不構成最終結算依據,雙方對93元/㎡是否取相應的稅費及措施費存在爭議 ,凱創公司關于雙方均認可93元/㎡單價包干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3)室內不同墻體交界處纖維網格布費用902384.57元。 纖維網格布客觀存在,雖然驗收規范對該施工項目無強制性要求,但是監理單位和凱創公司明知三建公司以此方式施工卻未提出異議,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就施工方式達成合意 。
關于未使用的甲供材 。凱創公司主張未使用的甲供材應從工程造價中扣減,一審法院未予支持,告知該公司另行主張。凱創公司上訴提出應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本院認為, 上述甲供材未使用到案涉工程中,仍屬于凱創公司的財產,且部分材料在雙方爭搶工程的過程中損壞、丟失,一審法院告知凱創公司另行主張,不影響凱創公司權利救濟,不違反法律規定 。
關于質量保證金 。凱創公司主張從工程造價中扣減4%的質量保證金,本院認為,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 。本案中, 雙方約定了各項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并約定質量保證金為合同造價的4%,在工程竣工結算時預留,土建、安裝、防水工程各自保修期限到期后,按造價比例自保修期滿后14天內分別無息退還承包人 。其他保修項目由承包人負責直至保修期滿后無息退還,地下車庫工程預留質量保證金待質保期滿后30日內,一次性付清。 2015年4月7日,凱創公司收回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應自此日起計算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及雙方的約定,截至一審判決作出時間2019年12月27日,本案各項工程均已過保修期,已扣留的質量保證金應予退還,并支付保修金利息。
關于技術資料歸檔費 。凱創公司主張工程造價鑒定應扣除技術資料歸檔費用,一審未予支持,凱創公司提出上訴。本院認為, 合同未約定歸檔費用 ,凱創公司的主張缺乏合同依據,一審處理正確,本院亦予維持。
工程造價是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的核心內容,但就工程造價的內容就可以形成一本書的內容。本案涉及工程造價鑒定的問題,造價鑒定的法定程序以及范圍,形成的鑒定意見作為證據的一種,需要經過質證以及法官最終認定,但在現實中“以鑒代審”的現象普遍存在,因而,現在有一種傾向就是尊重當事人的約定,盡量不通過鑒定確定工程造價,這其中彰顯了建設工程合同以及結算協議的重要性。本案比較全面的反應了造價鑒定的過程以及法官最終對鑒定意見的認定過程。
第三,關于第三個焦點問題。余衛德收取的15000000元是否應認定為已付工程款。三建公司上訴提出,三建公司從未委托余衛德向凱創公司借款或者領取工程款,合同約定了工程款專戶,專款專用,余衛德收取的15000000元與三建公司無關。 經查,余衛德向凱創公司收取了15000000元,出具了7張借條、1張收條,其上均加蓋有三建公司項目部印章 。余衛德2018年8月28日、9月27日在接受西安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六大隊詢問時,陳述三建公司知悉該15000000元,并 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給供貨商付款及支付項目管理人員工資 。本院認為, 雙方合同雖約定了專戶,但前述事實表明余衛德領取的15000000元已實際用于案涉工程。
第四,關于第四個焦點問題。凱創公司反訴三建公司,提出 質量索賠 ,并申請一審法院對案涉工程質量進行鑒定,一審法院認定凱創 公司擅自使用工程,未支持其質量索賠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凱創公司主張的 質量缺陷不屬于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本案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凱創公司及監理單位林華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三建公司發出XJ2015-4-7《工作聯系單》,要求三建公司撤離工地。2015年4月7日至4月9日,凱創公司組織人員拆除了臨建活動板房,收回了案涉工程。此前,雙方已先后交付使用了九棟樓房。最高法院認為, 凱創公司擅自使用未經驗收的建設工程,現又以質量不符合約定主張權利 , 缺乏法律依據 。同時, 合同二亦約定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不得使用,如果使用一切質量問題均由發包人承擔 。
這個焦點問題針對的就是發包人提出質量索賠,但是在其未經竣工驗收即擅自使用的,在以質量不合格為由抗辯還是提起反訴,很難獲得支持。這對于發包方而言,是一個巨大的風險。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發包方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的情形普遍存在,是一個難以破解的頑疾。
第五,關于第五個焦點問題。凱創公司反訴請求三建公司承擔工期延誤賠償責任,包含監理費損失、過渡費損失、人工和材料上漲費、增加工程造價損失和逾期交房賠償費用。 一審認為雙方對工期延誤均有過錯,逾期未足額支付工程款是導致工程停工并產生糾紛的直接原因。 綜合以下三點原因,最高法院認為凱創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
首先, 樁基工程未按合同約定移交 。 案涉樁基工程由其他公司承建,三建公司的施工工作在樁基工程移交后才能進行 。合同二約定工期540天(暫定),開工日期以凱創公司書面通知為準(2011年9月30日之前單體樓及裙樓施工場地移交完成,10月31日之前地下車庫施工場地移交完成)。但是凱創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移交,亦未出具有關開工的書面通知。雙方簽字確認的《工序交接、中間交接、單位之間交接檢查記錄》可證明1#-17#樁基交接的時間和地下車庫施工場地移交的時間,較合同約定的時間均有延遲。 開工時間延遲,工期應相應順延 。
其次, 存在合同外增量工程 。2013年11月28日,凱創公司、三建公司、監理單位林華公司在TJ-401《工作聯系單》上簽字蓋章。 該聯系單明確載明工程內容增加地下車庫、會所、幼兒園、商業裙樓幾項內容。工程內容增加,工期亦應相應順延 。凱創公司上訴稱未增加工程內容,上述內容雙方在合同二中已作約定,凱創公司一審提交的圖紙、三建公司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2012.2.22)、雙方2011年移交基坑的事實,以及三建公司2015年4月7日向凱創公司發出的《關于陳楊新界項目2015年全面復工需貴公司配合解決問題的工作聯系函》,均可證明上述內容屬于合同約定的施工內容。經查,合同二未約定上述施工內容,凱創公司所稱其他證據亦均不能證明上述內容系合同內施工內容,不足以推翻TJ-401《工作聯系單》。
最后, 凱創公司未按約定的付款節點支付工程進度款 。2013年2月19日,三建公司向凱創公司發送 《因延期付款造成的工期及費用索賠報告》 ,索賠人員窩工、材料、機械租賃費用、資金利息、企業管理費用、規費及稅金等共計18556125.46元。 報告稱各棟樓進度陸續達到合同約定的付款節點,但自第一棟樓達到付款要求開始,建設單位因資金不到位,在工程款支付上一直滯后,遠不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支付數額。由于項目資金嚴重缺乏,且長時間無法有效解決,致使項目進展緩慢,基本處于半停工狀態 。
2013年3月12日,凱創公司向三建公司發送《關于總包方2013年2月19日提交的人工費調整、認質認價、工期索賠等函的回復意見》,對三建公司的索賠報告作了回復,認為凱創公司的責任僅在于 超過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未足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合同通用條款26.3、26.4和專用條款第十條約定了該項責任,明確了甲方應承擔的責任及乙方可采取的措施。凱創公司就欠付工程款同意與三建公司協商,按照合同約定盡快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最高法院認為上述三建公司的索賠報告與凱創公司的回復意見, 可以證明凱創公司未按約定的時間節點支付工程進度款 。凱創公司有關該公司付款總額已達81.18%,不存在未足額支付工程款情形的理由, 不足以抗辯該公司未按約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事實 。
這個焦點問題涉及就是工期延遲的問題,這需要通過開工日期與竣工日期來界定,尤其是開工日期的認定歷來是難點,從司法解釋的規定就能夠看得出來,但其核心內容就在于是否具備開工條件。接下來最關鍵的問題就在于工期延誤的責任在何方,本案中存在因為逾期付款或資金短缺導致的承包方享有停工權,以及工程增量等導致工期延誤,對于承包人而言,就屬于工期順延。是工期延誤還是工期順延,需要根據相應的證據確定,一字之差,法律效果卻是天壤之別。
第六,關于第六、第七、第八個焦點問題。履約保證金及其利息。最高院認為, 合同二專用條款41.3約定,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履約保證金,金額為5000000元,合同簽訂承包人進場后一周內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竣工驗收完成后一個月內無息退還給承包人 。三建公司依約向凱創公司支付了5000000元履約保證金。凱創公司于2015年4月7日收回案涉工程,依照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應認定為2015年4月7日。根據上述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凱創公司應于2015年5月6日無息退還5000000元履約保證金給三建公司。
關于移交工程資料、配合驗收和開具發票的問題。三建公司對一審判決該公司向凱創公司移交工程資料、配合驗收、開具發票不服,請求本院駁回凱創公司此項訴請。本院認為, 移交工程資料、配合驗收、開具發票系三建公司的合同義務,三建公司均應履行 。
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最高院認為,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的規定,三建公司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注:第四十一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凱創公司收回案涉工程的時間是2015年4月7日,應自當日起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三建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時間是2015年7月27日,未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
該判決書比較全面的揭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爭議焦點問題,合同效力問題,工程造價以及鑒定問題,工程質量索賠問題,工期延誤賠償問題,履約保證金返還問題,質保金返還問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等諸多問題。在此,筆者需要強調的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一再啟示我們,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以及合同履行的全過程管理的重要意義 。本案中的承包方之所以能夠取得良好的結果,原因就在于對于合同簽訂以及合同履行過程的管理的重視,使其在訴訟中處于主動的地位。
房屋建筑承攬合同糾紛該如何處理
處理房屋建筑承攬合同糾紛的方法是: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可以根據房屋建筑承攬合同的約定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仲裁仍未解決的,可以向房屋建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房屋建筑承攬合同糾紛該怎么處理
一、和解或調解。工程承攬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二、仲裁。工程承攬合同當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三、訴訟。如果工程承攬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怎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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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成功處理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還是比較了解的。
首先,需要確定好被告及明確訴訟請求。原告和被告都要適格且明確,訴訟請求要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否則不會被法院支持。
其次,要明確有權管轄的機關。注意看合同的約定。如果約定發生糾紛由某某仲裁委員會管轄,那只能去仲裁委員會。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仲裁管轄,則由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最后,按照法院要求提交立案材料。當然,為了達到良好的訴訟效果,收集有效的優勢證據、必要情況下的依法正確進行證據保全、財產保全、訴訟策略的制定等也是需要下功夫和大量經歷的。
當然,你的這個問題很寬泛,以上僅作了簡單的回單,不可能面面俱到。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由于個人具體細節情況是不一樣的,同時法律法規也是發展變化的,因此,如果擬采取行動,請與專家面談后再做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