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是原告還是被告,以法院為被告的管轄

導讀: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4、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情境下,需要去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那么關于管轄權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您知道是指管轄權在原告?還是被告?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原告就被告”是什么意思?
“原告就被告”是民法中選擇管轄法院時用到的一個原則,也是國際的普遍慣例之一。主要原因是因為,這樣做有利于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節約訴訟成本、縮短訴訟周期,從而有利于最終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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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是指以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關系來確定管轄法院。即當事人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由哪個法院管轄。
當事人所在地,既包括當事人住所地,也包括當事人經常居住地。
住所地,對于公民來說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對于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是指該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就被告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在實際應用中,有以下場景的應用:
1、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4、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以上就是關于原告就被告的相關內容。對于一般民事糾紛,如果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管轄權,需要按照約定的管轄問題解決。如果沒有約定的,應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識、解決法律困擾,需尋找專業法律工作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