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管

導讀: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管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筑市場的管理,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建設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設工程開工的法律憑證。取得了施工許可證,表明該建設工程的前期準備工作已經完成,具備開工條件,并享有開工的權利。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理敷設、裝飾裝修、園林綠化等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均須辦理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四條 本市施工許可證依照計劃管理部門的立項或投資計劃批準的建設規模,實行市、區兩級管理。市管理項目和區管理項目的施工許可證分別用藍、白兩種顏色區分。施工許可證及其申請表由市建委負責統一印制。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依照本辦法第五至七條規定,向市或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五條下列建設工程的施工許可證由市建委負責發放:
1.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市重點建設項目、市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
2.建筑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項目;
3.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4.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及其它建設工程。
第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的施工許可證由工程所在區、縣建委負責發放:
建筑面積不足20000平方米的住宅建設項目;
建筑面積不足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
總投資不足1000萬元的工業及其它建設工程。
第七條 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華苑工業園區的施工許可證,由工程所在區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發放。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辦理建設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應如實填寫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登記表;
2.年度投資計劃;
3.投資許可證;
4.規劃許可證;
5.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或合同造價50萬元以上建設工程的招投標中標通知書;
6.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簽訂的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副本;
7.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或監理的證件。
市或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十五日之內,對符合規定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 建設工程開工后,建設單位必須將施工許可證明示于施工現場,接受建筑市場執法監察人員隨時檢查。工程竣工后,到原發證機關注銷。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規模調整或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有變更時,必須在一個月內按上述規定到發證機關重新辦理施工許可證或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三條 在建的建設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并按照《建筑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負責頒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建委頒發《天津市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管理規定》即行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