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承包方在起訴前需要對工程款進行審價嗎

導讀:
發承包方在起訴前需要對工程款進行審價嗎
建筑工程承發包合同對事先難以確定的造價設定分階段預決算和確定工程最終造價的特別約定,與承發包合同的其他條款,例如分階段工期及質量標準、分階段備料工程款的支付及調整及竣工交付使用的限制等都有密切的聯系。
法律咨詢:發承包方在起訴前需要對工程款進行審價嗎
律師回答:
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㈡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㈢房屋建設的開發投資總額已經完成25%以上。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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