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如何對抗第三人

導讀: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四條、債權債務1、本協議生效以前所產生的夫妻共同債務全部由男方承擔,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是否夫妻財產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
夫妻財產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可以從兩方面來把握,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的利益。
具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為婚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債務。
4、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所負債務。
5、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相關知識,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在婚姻中就會為了讓彼此之間的財產更加清晰而擬定了財產協議而這樣的協議只要是不違法的都是有法律效力而且受到保護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出現了第三人涉及在協議中的需要明確該協議不能對抗他們的權益必須將他們的權益也進行保護。
一、最新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范本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
男方,×××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身份證號碼,×××系女方XX之夫。
女方,×××女×××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身份證號碼,×××系男方XX之妻。
男女雙方系夫妻關系于年月日在登記結婚。
現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約定如下,
第一條、房屋所有權歸屬
1、位于省市區街號幢單元號(建筑面積為平方米所有權證編號為,丘地號為,權字第號)的房屋及該房屋內的一切裝修、家具、家電均歸女方所有。
2、位于省市區街號幢單元號(建筑面積為平方米所有權證編號為,丘地號為,權字第號)的房屋及該房屋內的一切裝修、家具、家電均歸男方所有。
第二條、汽車歸屬
1、登記在女方名下的汽車(車牌號)一輛歸女方所有。
2、登記在男方名下的汽車(車牌號)一輛歸男方所有
第三條、存款、股票、股權
1、夫妻共同存款五十萬元歸女方所有男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后3日內將其名下的35萬元存款轉移到女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
2、以男方名義持有的股票(股票代碼,)及對應的財產價值歸男方所有。
3、以男方名義持有的公司70的股權全部歸男方所有。
第四條、債權債務
1、本協議生效以前所產生的夫妻共同債務全部由男方承擔。
2、本協議生效后以各自名義所欠債務歸各自承擔。
3、本協議生效前的共同債權全部歸男方所有本協議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債權歸各自所有。
第五條、生活支出
1、在本協議生效后各自購買的物品歸各自所有共同購置物品按各自出資比例擁有所有權。
2、本協議生效后平時生活費用、孩子撫養費、雙方老人贍養費用各自承擔一半
第六條、受讓財產
1、夫妻一方給付或贈予另一方的財物歸接受方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的贈與或繼承的遺產歸各自所有。
第七條、其它
1、本協議未明確說明的所有其他財產的歸屬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
2、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后3個工作日內根據本協議進行相關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登記所需稅費雙方平均分擔。3、如雙方離婚雙方按本協議約定確定財產歸屬如發生爭議任何一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依據本協議確認相關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4、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年月日
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內容來源的可信度;
(二)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
(三)內容的時限性;
(四)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
(五)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
(六)核實能力和核實成本。
夫妻財產約定能對抗第三人
夫妻財產約定能不能對抗第三人要看情況,如果第三人明知夫妻財產約定的話就可以;反之如果第三人不知情的話協議就只是家庭內部的一個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協議能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未直接參與雙方合同法律關系,對雙方的合同關系不知情的合同第三方。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擅自出賣,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交付或者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另一方不得主張追回財產,但是在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