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如何辦理公證?

導讀:
辦理婚內財產協議公證需要注意的問題1、當事人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應對各方婚前財產(或婚后財產)在婚后的使用、維修、保養、處分以及財產孳息歸屬作出明確約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2、當事人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應對各方婚前(或婚后)債務的清償作出明確約定,婚內財產經雙方協議,沒有經過公證是否有效,婚內財產公證是指夫妻在婚后對彼此的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證的活動,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日后夫妻雙方因財產問題產生爭議,婚內財產經雙方協議,沒有經過公證,如果分配合理,雙方協議時沒有發生違法的要挾之類的,是當作有效的。
婚內財產公證是指夫妻在婚后對彼此的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證的活動,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日后夫妻雙方因財產問題產生爭議。那么婚內財產協議公證如何辦理呢?辦理婚內財產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婚內財產經雙方協議,沒有經過公證是否有效?
婚內財產經雙方協議,沒有經過公證,如果分配合理,雙方協議時沒有發生違法的要挾之類的,是當作有效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該協議受法律保護。
辦理婚內財產協議公證需要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應對各方婚前財產(或婚后財產)在婚后的使用、維修、保養、處分以及財產孳息歸屬作出明確約定;
2、當事人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應對各方婚前(或婚后)債務的清償作出明確約定;
3、夫妻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書的內容應符合法律,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不違背社會公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