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權合同質押合同是什么意思

導讀:
合同債權質押,指的是為擔保某一債權的實現,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債權為標的向債權人設立的質押。那么,主債權合同質押合同是什么意思?
主債權合同質押合同是什么意思
1、什么是主債權
主債權是相對于債權中附隨債權而言的。主債權是抵押權所擔保的原本債權,是依當事人之間的主合同產生的不包括約定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在內的最開始的債權。抵押權從產生到消滅,都是為了使主債權得以圓滿實現,所以主債權毫無疑問屬于抵押擔保的范圍。
無論被擔保的債權屬于何種類債權,一般來說,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都應就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作出約定并在抵押權設定登記時一并加以登記。這是出于抵押權特定原則的需要。因為如果主債權的種類數額沒有確定下來的話,抵押權人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交換價值就無法確定;抵押權得以優先受償的范圍也就沒有確定。
2、什么是主債權合同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主債權是相對于債權中附隨債權而言的,比如說擔保債權。債權的履行期間是指應當在某個時間段內(即期間)履行的債權。舉個例子,你去銀行貸款,你需要以房屋做為抵押,那么與銀行的貸款合同是主合同,而房屋抵押合同就是為了保證銀行債權的實現而存在的抵押合同。
主債權人在依法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后,受讓人就有權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要求銀行承擔保證責任,銀行不能無故拒絕。但需要明確的是,擔保銀行只在原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在轉讓主債權時擴張了主債權及其從屬權利(比如未付利息請求權、違約金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等),擔保銀行對擴張部分的債權自然不用承擔保證責任。當然,銀行也不能乘機出爾反爾,企圖縮小或免除其原保證責任。
3、什么是質押合同
是質權人與出質人之間簽訂的一種擔保合同。出質人在將自己的一定的財產交給質權人占有后,應向質權人擔保。在無法還請債務時,質權人可根據合同處理質押物,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以及主債權產生的利息、違約金、質押保管費用等費用。在質押物交給質權人后,質押合同才會依法生效。
被擔保債權數額是什么意思
1、被擔保債權數額是什么意思
被擔保債權的數額是指,在抵押合同中應確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特別是在當事人未約定所擔保的范圍時往往就根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來界定抵押人的擔保范圍。因此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在抵押合同中應予以載明。
2、被擔保債權的種類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是《擔保法》中規定的提示性條款之一,是抵押合同應當具備的內容。設立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此,對于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應有明確的約定。
在我國民法中,債權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四種原因而產生,但《擔保法》規定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不包括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以及損害賠償之債。因此我國《擔保法》中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就是指“被擔保的主合同產生的債權的種類”。當事人不能對因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設定抵押。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在我國,有名合同主要有: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除了法律規定的這些有名合同可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無名合同也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3、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是指在抵押合同中應確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特別是在當事人未約定所擔保的范圍時往往就根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來界定抵押人的擔保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