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需不需要債務人同意

導讀:
債權人的擔保權可以自己實現,為了讓債務的更好履行,擔保合同是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的民事合同。那么,擔保合同需不需要債務人同意?閱讀完大律網專業律師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擔保合同需不需要債務人同意
簽訂保證合同是否需要債務人的同意關系到保證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保證合同會因以下原因歸于無效:
(一)根據《擔保法》第29條和《擔保法解釋》第17條、第18八條的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
(二)主債權人一方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傳統,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
(三)國際機關未經國務院批準而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
(四)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
(五)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第3項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什么樣的擔保合同是無效的
1、國家機關未經國務院批準而與債權人簽定保證合同的,保證無效。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保證無效;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除外。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及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4、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
5、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7、以下情形下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9、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注意,這條規定與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一般規則有所不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無效,但保證合同當事人為保證人和債權人,債務人只是主合同的當事人,因此對于保證人來說,債務人與債權人串通騙保僅僅構成了欺詐,按照合同法應該是可撤銷的合同,但擔保法顯然是考慮到保證合同單務性、無償性的特點,試圖矯正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傾斜,但卻未考慮到保證合同基礎關系可能的有償性,以及沒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難謂完全合理。不過依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擔保法應當優先適用。
10、主合同債權人一方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無效。
11、主合同債務人一方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無效。
注意,適用本條的前提是“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如果債權人并不知道該事實,債務人的欺詐只能作為保證人簽定合同的動機,不影響保證的效力。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應承擔哪些民事責任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擔保法所稱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