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需要債務人簽字嗎

導讀:
如今,社會經濟糾紛在所難免。對于欠債,給債權方造成的損失也是顯而易見的。因此,作為債權方,防范逃債,查工商登記資料是基礎,實地考察則是關鍵,謹慎防范對方可能會存在的逃債行為。那么,擔保合同需要債務人簽字嗎?
擔保合同需要債務人簽字嗎
要看保證合同是不是單獨一份合同,如果和主債務合同在一起,那么債務人當然要簽字(在債務人處簽字),因為債務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有效,保證合同才有效。
如果是單獨寫了一份《保證合同》,債務人不需要在這份單獨的合同上簽字,只需要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清楚是對哪個債務人的哪筆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擔保的范圍是什么,保證期限又是什么,連帶還是一般保證,然后保證人簽字就好了。
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債務人擅自轉移債務擔保人的保證責任可以免除嗎
可以免除責任。債權債務人之間未經擔保人同意而轉移債務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移債務的,可以免除擔保人的全部擔保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移部分債務的,可以免除擔保人部分的擔保責任,擔保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23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24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1、該規定只適用于第三人提供擔保財產的情況。如果擔保財產是債務人自己提供的,除非債權人明確放棄擔保物權或者債務的受讓人明確表示愿意代為提供新的擔保,否則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債務的行為并不意味著債務人擔保責任的免除。
2、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必須要經提供擔保財產的第三人的書面同意,如果不是書面形式,視為不存在擔保人的同意。
3、物權法規定的債務轉移不但包括債務人將債務全部轉移給他人,也包括將部分債務轉移給他人。債權人許可債務人部分轉移的,原債務并不退出債務關系,只是其所應承擔的債務額發生減少,新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承擔債務。部分轉移債務的也必須經擔保人同意,否則擔保人對轉移出去的部分債務不承擔擔保責任。
4、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移債務的,可以免除擔保人的全部擔保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移部分債務的,可以免除擔保人部分的擔保責任,擔保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擔保責任。
除了物權法的規定外,《擔保法》第二十三條也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相關問題:
債務人逃債有哪些情形
債務人為了逃債,可能會出現以下情形:
1、企業兼并、倒閉、撤銷,法定代表人更換,新負責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
2、債務人將資金匯入所立賬戶,秘密賬戶或其他單位,難以查詢凍結;
3、債務人準備將商品轉移、處理,換上代銷商品,難以用于抵債;
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頻繁地變更經營場所;
5、企業不清算就擅自關閉;
6、虛擬注冊資金,虛擬投資主體。
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債權能有效實現,可以采取履行抗辯權、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等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