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財產如何分割

導讀:
婚后父母沒有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應當由夫妻雙方協商如何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婚前雙方父母財產時如果發生財產分割一般確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婚姻不和諧父母財產應當有各自子女來進行分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來解決父母財產分割,一、婚前父母財產如何分割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一、婚前父母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后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對于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于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后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婚前雙方父母財產時如果發生財產分割一般確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婚姻不和諧父母財產應當有各自子女來進行分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來解決父母財產分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婚前父母贈與財產的分割:婚后父母贈與財產明確只歸一方的,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不得分割。根據法律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無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分割該受贈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后父母明確贈與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用分割。婚后父母沒有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應當由夫妻雙方協商如何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