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屋競價有什么技巧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在雙方競價差額不大時,法院可能會根據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側重保護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離婚時會涉及到房產的分割問題而競價是很好的較公平的方式去解決離婚房產的分割問題但還沒有很好的程序制度去保障以至于會出現很多其他問題損害其中一方或雙方的利益那么離婚房屋競價技巧是什么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在立法完善競價程序之前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競價的程序
(一)如果因程序不嚴謹致使補償不能兌現會背離設立競價制度的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二)程序缺乏規范應當通過當事人的約定來彌補。
解決程序缺陷的根本辦法當然是通過立法完善制度本身筆者不反對專家與實務工作者發出立法呼吁但立法的遠水解不了訴訟的近渴畢竟在立法完善之前官司還是要打案件還是要判。而且立法活動有其自身的規律在一項新制度建立之初缺乏司法實踐難以總結經驗、制定有效對策因此立法由粗到細漸進完善也是必然的過程。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法律強制規定之外享有充分的訴訟權利對法律缺乏明確規定的事項完全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
(三)、競價程序應當完全遵循市場法則不需要考慮處理離婚財產的一般原則。
婚姻法律關系因為其鮮明的人身屬性被排除在合同法等規范市場行為的法律之外不適用等價有償的原則。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中規定了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原則包括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等。房屋特別是住房的分割受這些原則影響尤其大在有子女的夫妻雙方都主張唯一的一套住房所有權的情況下法院一般都會將房屋所有權判決給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保障子女的居住權利。
(四)、關于競價程序的設想
首先法官應當就任何一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優先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條件對當事人進行釋明。其次雙方當事人作出約定包括,
1、同意競價并約定保留價及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的期限。
2、應最高價的一方逾期未能給付補償由另一方按其自身最高出價取得房屋所有權。如果另一方沒有應價或所應價低于保留價則由另一方按保留價取得房屋所有權。
3、另一方逾期未能給付補償結束競價程序。
4、實施競價。
競價有一定的規則程序設定但還沒有很完善很多細節需要雙方自行約定。一般如果不太懂其中的程序可以選擇一個代理律師解決可以協助以規避風險最后是以一方不能提供更高價結束競價程序其中一方還要給另一方一定補償。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離婚房產競價條件如下:首先需要取得雙方的同意,其次競價時需要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以防后期執行難。在雙方競價差額不大時,法院可能會根據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側重保護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離婚房產如果采取競價的方式競價保證金必須繳納。采用競價的方式需要取得雙方的同意,一旦一方不同意,則就不能采取該手段。競價分割只有在當事人雙方經濟條件相當的情況下才會實現真正公平,如果雙方經濟相差懸殊競價分割不宜采用競價方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