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未能按期到達現場維修的可自行返

導讀: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未能按期到達現場維修的可自行返
投標人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后,由有關工作人員當眾拆封、驗證投標資格,并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以及其他主要內容。
法律咨詢: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未能按期到達現場維修的可自行返修嗎
律師回答:
1993年11月16日建設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規定:
施工單位自接到保修通知書之日起,必須在兩周內到達現場與建設單位共同明確責任方,商議返修內容。屬施工單位責任的,如施工單位未能按期到達現場,建設單位應再次通知施工單位;施工單位自接到再次通知書起的一周內仍不能到達時,建設單位有權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由原施工單位承擔。不屬施工單位責任的,建設單位應與施工單位聯系,商議維修的具體期限。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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