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對工程擔保的規定

導讀:
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的判斷
目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對工程擔保的規定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是招標投標的基本法,該法第四十六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首次提出了履約保證金的概念。建設部89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可以采取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方式。投標保證金可以使用支票、銀行匯票等,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第四十八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明確了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和工程款支付擔保,并提出投標擔保可以采用投標保函、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可以是支票和銀行匯票。七部委12號令《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提到投標擔保,第四十條、第五十二條提到投標保證金。
七部委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七條提到銀行保函,第五十條出現投標保證金,第五十八條出現履約保證金,第六十二條出現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第八十一條、八十二條、八十三條均出現履約保證金。建設部《關于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試行建設工程合同保證擔保的若干規定》第一次對建設工程保證擔保作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規定分為投標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承包商付款擔保,其中,投標擔??梢圆捎猛稑吮WC金或保證的方式,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承包商付款擔保應采用保證的方式。工程的擔保人應是銀行金融機構、專業擔保公司。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擔保費可計入工程總價。
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看,關于工程擔保的內容是作為一項選擇性條款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而不是強制性,同時也缺乏具體操作的程序。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相應的配套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規定中提到的投標擔保、履約擔保、支付擔保有時與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交叉使用,概念較為混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