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勞務承包合同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勞務承包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工程的勞務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工程的勞務承包合同符合下列要求是有效的: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工程承包合同有哪些種類
工程承包的合同包括以下六類:總承包合同;分項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轉包合同;勞務合同(又稱雇傭合同);設計施工合同(又稱為總體合同或一攬子合同)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勞務承包合同適用什么法
勞務承包合同適用《民法典》。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于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于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工程的勞務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工程的勞務承包合同符合下列要求是有效的: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行為人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工程勞務承包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條件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