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導讀:
《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一、哪些情形可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1)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2)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3)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4)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5)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十五條
二、不動產登記的效力
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這就是從法律上正式采納了登記要件主義作為一般原則,而以登記對抗作為例外。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是物權變動的效力,一般來說,以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都是從登記之日起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凡是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其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都需要依法辦理登記,只有從辦理登記時起才發生物權的設立和變動。《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2、是權利推定效力,是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應當被推定為法律上的權利人,在登記沒有更正也沒有異議登記的情況下,只能推定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就是物權人。我國《民法典》確認了此種登記的效力。
3、是善意保護的效力。它是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為真正的權利人,即便以后事實證明登記記載的物權不存在或存有瑕疵,對于信賴該物權的存在并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行為具有與真實的物權相同的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