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

導讀:
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而建設工程主體主要有以下幾個:1、建設方2、施工方,3、設計方,4、監理方。 那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各自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又有哪些?首先(1)建設方的質量責任是使項目按照預期的質量標準,滿足整個項目的使用功能和達到必要安全要求,使項目能夠正常的投入使用并發揮效益。質量義務是確保建設項目滿足國家的強制標準和相關規范、規定要求。(2)施工方的質量責任是確保施工過程符合承包合同規定。
按照2003年6月建設部頒發的:“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并且其不良記錄,包括勘察、設計、施工、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監理等單位的不良記錄,應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年檢和資質評審的重要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凡是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都要由施工人承擔責任。這些責任包括由建設施工人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工程進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并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由有關行政機關對違法施工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責任;以及對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施工人因施工質量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果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對工程進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達到約定的質量要求。如果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工程遲延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這里的違約責任包括賠償發包人因逾期交付受到的損失,按照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減少價款、執行定金罰則等。發包人可以根據施工人違約程度和損失大小,合理選擇請求施工人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1 、施工隊質量責任主要有:
(1) 對本隊承建的工程技術質量負有直接責任。
(2)組織學習落實項目部及上級部門有關文件和指示精神和各種質量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教育,不斷提高職工技術素質和質量意識。
(3)全面落實項目部制定的工程質量措施,嚴格按設計圖紙、施工規范、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作業指導書進行施工,組織工班開展三檢制度(自檢、互檢、交接檢),三工序(檢查上道工序、保證本工序、服務下道工序)活動,確保對工程進行全面有效的控制,針對在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和質量通病,由技術、質檢人員研究對策,必要時與項目部技術人員共同探討,不斷進行技術改進。
(4)隊技術人員質檢人員每時每刻要堅守工作崗位,嚴格按施工工藝程序組織施工,正確處理質量和進度、質量和效益的關系。組織均衡生產,文明施工,隨時掌握施工現場進度與質量情況,組織人員對重點部位、重點工序跟班作業,在現場進行具體指導和監督,確保施工的順利進行。
(5)建立成品保護制度,對已完成的分項、分部單位工程加以保護,并加強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在交工前發生意外損傷和破壞。
(6)嚴格執行質量獎罰制度和質量否決權,及時獎勵按施工工藝施工工序質量好的班組和個人,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堅決責令其返工和糾正,發生質量問題按三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并進行處罰和通報,不得隱瞞和袒護。
(7)在項目部評比和業主組織的大檢查中,達不到項目部質量目標和業主確定的質量目標時,各隊要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不負責、蠻干或不服從項目部管理造成質量事故的,對單位和相關個人進行處罰,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