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令違章作業罪的概念是什么

導讀:
使得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的企業以及財產沒有得到保證。繼續生產會出現非常嚴重的后果,但是仍然不顧相關的法律規定,以減薪和解雇等非法的手段作為威脅,強令脅迫下屬進行作業。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令違章作業罪的概念是什么
1、強令違章作業罪指的是在明知道已經存在危險的情況下,強令他人違章作業。使得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的企業以及財產沒有得到保證。繼續生產會出現非常嚴重的后果,但是仍然不顧相關的法律規定,以減薪和解雇等非法的手段作為威脅,強令脅迫下屬進行作業。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危險作業罪入刑適用于哪些情形
1、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3、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