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被退補偵查是否有利

導讀: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檢察院審查起訴應查明偵查活動是否合法;3、人民檢察院就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對偵查活動中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證據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一、犯罪分子被退補偵查是否有利
1、如果是犯罪證據不足或者犯罪事實沒有認定,犯罪分子被退補偵查有利。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退回補充偵查有幾種情形
1、一類是實體性事由,一類是程序性事由。
2、結合辦案實際,實體性內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2)犯罪構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節未予查實的;
(4)遺漏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清的。
(2)檢察院審查起訴應查明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3、人民檢察院就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對偵查活動中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證據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4、因此,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搜集證據或有其他程序違法或不完備的地方納入退回補充偵查范疇,是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切實可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