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兩個月是否能探視

導讀:
沒有身份證件的,是不允許進行探視的。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3、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
一、拘役兩個月是否能探視
1、(1)判據拘役的,罪犯每個月是可以回家一至兩天探親的,但現實執行情況堪憂,幾乎沒有看守所、拘役所等或執行這個規定。其后果,就是親友不得不到看守所進行探視;
(2)親友可以在什么時候探視,各地的看守所的探視規定不同,有的看守所是在法院判決生效后,即可探視,有的看守所是在收到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后,才可探視。所以可提前電話和看守所聯系,問清楚再去探視,免得白跑一趟;
(3)根據監獄法等相關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現在大部分監獄看守所,也都允許朋友進行探視;
(4)探視是有探視日的,不同的看守所,規定的探視日是不同的,有的看守所是每周設定一個探視日,除了該日可探視外,其余時間均不可探視,有的是每周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探視日。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余的時間都可以探監;
(5)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判決生效,是指一審宣判后的10天內,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法院判決書生效。若是二審判決的,判決書一經作出,即為生效;
(6)探視在押人員時,要帶身份證,或證明與在押人員關系的戶口本。沒有身份證件的,是不允許進行探視的。
2、法律依據:《刑法》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拘役時間從什么時候算起
1、拘役的日期從刑事判決生效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之前,犯罪分子被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對于可能判決拘役的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下達刑事判決之前,只要并非累犯或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積極爭取緩刑,這是最明智的做法,在緩刑考驗期內,認真執行社區矯正,爭取早日回歸社會。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四十四條。拘役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但仍需短期關押改造的犯罪分子。實踐證明,對于這些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剝奪其短期自由,就不足以懲戒犯罪,如果判處有期徒刑又嫌過重,適用拘役能夠收到較好的效果。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正日折抵刑期1日。根據本法四十三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3、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它限制的是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拘役期間不允許用手機對外聯系,但是可以通信。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在監獄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