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律師陪同探視子女是否可行

導讀:
請律師陪同探視子女是否可行請律師陪同探視子女是可行的,但本人或其他相關親屬必須同往,并且需要本人定期履行相關權利和義務。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并且將子女規定為探望的對象,只能被動的接受探望。所以,離婚后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說,只是變更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方式,而不解除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望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那么請律師陪同探視子女是否可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請律師陪同探視子女是否可行請律師陪同探視子女是可行的,但本人或其他相關親屬必須同往,并且需要本人定期履行相關權利和義務。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并且將子女規定為探望的對象,只能被動的接受探望。所以,離婚后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說,只是變更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方式,而不解除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望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關于請律師陪同探視子女是否可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請律師陪同探視子女是否可行
請律師陪同探視子女是可行的,但本人或其他相關親屬必須同往,并且需要本人定期履行相關權利和義務。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也就是即使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變更探望權主體。并且將子女規定為探望的對象,只能被動的接受探望。這在司法實際中出現了很多矛盾和沖突。同時,子女也不能成為探望權的義務主體,原因是法律上沒有規定子女要接受探望的義務,子女也無法成為探視權案件執行中的被執行人;綜上來看,在探望權中,子女既不承擔權利,也不承擔義務。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所以,離婚后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說,只是變更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方式,而不解除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望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而離婚的父母一方拒絕另一方探視自己子女既無法律依據又不符合情理,更與現代文明社會發展不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