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財產繼承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導讀:
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適用財產繼承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財產繼承從該財產所有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時起發生,死亡之前的任何時間均不發生財產繼承問題;
2、財產所有人宣告失蹤也不發生繼承問題,失蹤不同于死亡,它只發生財產的代管問題;
3、死亡人留有屬于死亡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死亡,沒有留下屬于死亡個人的合法財產,不發生繼承問題;
4、財產繼承中,遺產的繼承與死者債務的清償相統一,誰繼承死者的個人合法財產,必須負責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但是,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不足部分繼承人沒有清償義務;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處理方式】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繼承什么時候開始
1、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是繼承的開始時間;但繼承人在什么時間內分割遺產,繼承法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
2、一般認為繼承開始后,依據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應由所有繼承人經協商取得一致并確定分割遺產的時間。
3、如果共同繼承人對于遺產分割的時間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請求基層組織(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等)予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