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如下:
(一)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二、如何定義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由此可知,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