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承諾到達時間的規定是怎樣規定的

導讀:
對一項要約作出承諾即可使,因此承諾以何種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說來,法律并不對承諾必須采取的方式作規定,而只是一般規定承諾應當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但是,如果沒有事先的約定,也沒有習慣做法,而僅僅由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如果不答復就視為承諾是不行的。
一、對承諾到達時間的規定是怎樣規定的
1、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如果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并且要約是以對話方式作出的,則承諾需要即時作出;如果要約是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則承諾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一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二、承諾的方式有哪些
1、受要約人將其承諾的意思表示傳達給要約人所采用的方式。對一項要約作出承諾即可使,因此承諾以何種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說來,法律并不對承諾必須采取的方式作規定,而只是一般規定承諾應當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頭或者書面表示承諾。一般說來,如果法律或要約中沒有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承諾,當事人就可以口頭形式表示承諾。
2、默示的方法,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為,與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種方法,而緘默與不行為是沒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構成承諾。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的習慣做法,承諾以緘默與不行為來表示,則緘默與不行為又成為一種表達承諾的方式。但是,如果沒有事先的約定,也沒有習慣做法,而僅僅由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如果不答復就視為承諾是不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