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處理超出保險理賠的時間規定

導讀:
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一次性賠償結案”的有關規定違背了保險法的立法宗旨損害了被保險人或收益人的正當權益。相關法律知識合同處理的條款1.合同的期限和終止比例再保險合同具有長期性的特點。一般分保合同均規定合同從某年1月1日零時起生效。有的分保合同訂明在特殊情況下立即終止合同即特殊終止。當分保合同終止時接受公司所有分入業務的未滿期部分為未了責任。為此在分保合同中訂有錯誤遺漏條款規定訂約雙方不能因某一方在工作中發生疏忽、延遲、遺漏或錯五誤而推卸其對另一方原應承擔的責任。那么怎樣處理超出保險理賠的時間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一次性賠償結案”的有關規定違背了保險法的立法宗旨損害了被保險人或收益人的正當權益。相關法律知識合同處理的條款1.合同的期限和終止比例再保險合同具有長期性的特點。一般分保合同均規定合同從某年1月1日零時起生效。有的分保合同訂明在特殊情況下立即終止合同即特殊終止。當分保合同終止時接受公司所有分入業務的未滿期部分為未了責任。為此在分保合同中訂有錯誤遺漏條款規定訂約雙方不能因某一方在工作中發生疏忽、延遲、遺漏或錯五誤而推卸其對另一方原應承擔的責任。關于怎樣處理超出保險理賠的時間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咨詢
2009年8月我開車出了交通事故造成另外一車上的駕駛員受傷我的全部責任。現在已經付治療費20多萬醫院說手術全部做完還要一年多。等治療結束肯定超過了2年的保險理賠時間請問該怎么辦有人說可以就已經發生的費用理賠可是保險公司規定的不是一次性賠償嗎
律師解答
我國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一次性賠償結案”的有關規定違背了保險法的立法宗旨損害了被保險人或收益人的正當權益。在司法審判中屢遭否定新保險法實施之后,保險公司在理賠工作中已漸放棄這一做法。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處理的條款
1.合同的期限和終止
比例再保險合同具有長期性的特點。在通常情況下合同經訂立生效后除非經過一定的終止手續否則合同即無限期繼續存在。一般分保合同均規定合同從某年1月1日零時起生效。
(1)通知終止合同。通知終止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在事先表示其原意終止合同的意思。
(2)特殊終止合同。有的分保合同訂明在特殊情況下立即終止合同即特殊終止。特殊終止的情形大致有如下三種情形
①由于雙方無法控制的法律或事實上的原因使合同無法履行。
②由于經營方面的原因導致合同關系無法持續。
③由于戰爭的發生不得不終止合同。
2.未了責任轉移
(1)未了責任及其解決辦法。當分保合同終止時接受公司所有分入業務的未滿期部分為未了責任。解決這部分未了責任通常有兩種辦法(1)自然滿期方式。即在某業務年度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如三年或五年后才結束該業務年度的賬務。(2)結算方式。隨著分保合同的終止接受公司對每筆分保業務的責任也同時終止未滿期責任的保費應退回分出公司以解除其未了責任。分出公司轉出的未了責任不能由自己來承擔必須與另一接受公司成立新合同除開始分給新分保業務外并將原來的接受公司轉出的未了責任轉移給新的接受公司承擔。
(2)未了責任轉移的內容從以上分析可知未了責任的轉移是指分出公司為了結束某個業務年度的賬務將保費未了責任和賠款未了責任轉移到下一業務年度即將原接受公司的未了責任轉移給下一年度新的接受公司承擔。未了責任的轉移有兩部分一是未到期保費轉移二是未決賠款轉移。
3.報表
原保險人辦理再保險要按規定向接受公司編送業務報表、業務更改報表等首先原保險人要在有關賬冊或表格中載明自留金額和再保險金額還要登記保單號碼、被保險人姓名、標的物及其地址、保險期間、保險金額、限額號碼、地段號碼、再保險號碼等等。這種記錄往往稱為再保險登記簿。這項登記是再保險交易最基本的記錄原保險人可據此編制業務明細表以及再保險賬單寄送再保險人。
4.錯誤或遺漏
由于分保工作非常繁瑣工作中出現錯誤、遺漏或延遲的情況在所難免。為此在分保合同中訂有錯誤遺漏條款規定訂約雙方不能因某一方在工作中發生疏忽、延遲、遺漏或錯五誤而推卸其對另一方原應承擔的責任。在發現錯誤或疏忽遺漏或延遲時應給予對方進行修正的機會。
在再保險實務上錯誤或遺漏通常有這樣一些情形(1)應辦理再保險而未辦理或辦理錯誤(2)應辦理再保險賬日而末辦理或辦理錯誤(3)應記載于業務或賠款明細表內而未予記載或記載錯誤(4)賠款發生應通知而未通知(5)有關合同的內容有所變更而在執行時未予變更或執行錯誤(6)按其他合同規定應通知而未通知合同規定應通知而未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