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人去世后,房屋歸屬的認定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一、產權人去世后,房屋歸屬的認定是怎么規定的
1、看有沒有遺囑,有遺囑的,房子的產權就歸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所有,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都有權利繼承遺產房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房屋析產協議可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可以撤銷;
2、協議顯失公平的,可以撤銷;
3、一方采用非法手段并違背對方意志訂立的,可以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