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有哪幾種

導讀:
夫妻離婚后一方依靠分得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屬于生活困難,對于離婚后,一方即使能夠維持自己的生活,但生活水平比婚姻存續期間明顯下降,也可視為生活困難。另外,涉及到有過錯方的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法律適用來進行認定。
一、減少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有哪幾種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如何保護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
1、放寬經濟幫助的條件。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試用條件過于苛刻,受助者范圍小,住房幫助難以落實等問題。因此需要放寬經濟幫助的條件,規定只要離婚使一方生活水平下降,即可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法律也無須限定以提供住房的使用權或所有權為經濟幫助的形式。
2、對生活困難重新定義。夫妻離婚后一方依靠分得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屬于生活困難,對于離婚后,一方即使能夠維持自己的生活,但生活水平比婚姻存續期間明顯下降,也可視為生活困難。
3、建立贍養費給付制度。贍養費給付制度是夫妻離婚后贍養費給付權人因患病、負傷、貧困等情況下,不以另一方過失為要件請求對方給予經濟上幫助的權利。并且此權利僅終止于請求人與他人結婚或被請求人無支付能力。國外多數國家亦有此方面的規定。
4、一般情況下,由無過錯方舉證有過錯方的情況下,可以對有過錯方處減少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合法的,但在司法實踐中,必須由無過錯方主動舉證有過錯方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處理。另外,涉及到有過錯方的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法律適用來進行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