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是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

導讀:
不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有哪些:(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需要夫妻共同還債的情況:1、一般情況下只要只要債務發生在雙方夫妻關系還存在的情況下就需要雙方共同承擔債務,這時候如果法院判處強制執行的時候,這個時候就需要用雙方的共有財產來還款,如果在這個時候有一方可以證明這個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在約束債務的時候也屬于個人行為的話,就會根據具體的情況在進行判斷,一般情況下就不能用共同的財產來還款了,強制執行也是不能用這部分資產的。那么什么情況下是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有哪些:(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需要夫妻共同還債的情況:1、一般情況下只要只要債務發生在雙方夫妻關系還存在的情況下就需要雙方共同承擔債務,這時候如果法院判處強制執行的時候,這個時候就需要用雙方的共有財產來還款,如果在這個時候有一方可以證明這個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在約束債務的時候也屬于個人行為的話,就會根據具體的情況在進行判斷,一般情況下就不能用共同的財產來還款了,強制執行也是不能用這部分資產的。關于什么情況下是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社會形勢的發展,為平衡夫妻共同利益、配偶個人利益以及債權人利益,《夫妻債務糾紛解釋》第二條、第三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進行了細化和完善,而非全盤否定,是在甄別負債用途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不同用途下的舉證責任分配,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什么情況下是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
什么情況下是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不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有哪些: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需要夫妻共同還債的情況:
1、一般情況下只要只要債務發生在雙方夫妻關系還存在的情況下就需要雙方共同承擔債務,這時候如果法院判處強制執行的時候,這個時候就需要用雙方的共有財產來還款,如果在這個時候有一方可以證明這個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在約束債務的時候也屬于個人行為的話,就會根據具體的情況在進行判斷,一般情況下就不能用共同的財產來還款了,強制執行也是不能用這部分資產的。
2、如果在夫妻身份在存在的情況下,一方用自己的名義想對方借款并超出了這對夫妻正常的生活所需的款項,那么債權人在向法院申請需要雙方共同還債的時候,一般情況下法律都是不會在受理的,除非這時候能夠充分證明債務用作夫妻生活間的的一些活動或者能證明當時是夫妻雙方共同決策的,否則就不能按照共同負債進行定奪,其實在這一部分是對債務配偶有一定保護的,法院在受理的時候也會充分考慮這部分,也體現了這點法律的人性化,還是不愿意讓無辜的人收到牽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