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債如何執行共同財產

導讀:
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如果執行財產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名下或共同登記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和其他共有人,并告知其可以通過協議分割、提起析產訴訟等方式確定財產份額(注:協商確定份額的方式,需要申請執行人同意。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夫妻一方欠債如何執行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如果執行財產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名下或共同登記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和其他共有人,并告知其可以通過協議分割、提起析產訴訟等方式確定財產份額(注:協商確定份額的方式,需要申請執行人同意。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關于夫妻一方欠債如何執行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一方欠債如何執行共同財產
1、先行控制。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查封、扣押、凍結。
2、通知共有人。注意:如果執行財產在被執行人名下,沒有必要通知其配偶,僅通知被執行人即可。因為從財產登記的權利人判斷,被執行人就是唯一權利人,是否還有其他共有人,無法確定,法院沒有專門通知的義務。如查封房產,應當依法張貼公告,已經盡到向其他人公示、通知的義務。
如果執行財產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名下或共同登記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和其他共有人,并告知其可以通過協議分割、提起析產訴訟等方式確定財產份額(注:協商確定份額的方式,需要申請執行人同意。)
3、協商和析產訴訟都行不通怎么辦,還有,可以通知申請執行人,有權提起代位析產訴訟,結果應該一樣,婚內期間不予分割。再加上代位訴訟是賦予申請人的權利而不是義務,一般情況,申請執行人不愿意再去勞民傷財的提起訴訟。所以,這條路好像也不好走。
4、在申請人、被執行人及其配偶都不主動分割的情況下,法院應當強制拍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注意:在決定拍賣的同時,應該根據共同財產的性質,確定“由于拍賣財產為不可分割的整體,法院依法對涉案財產進行整體拍賣,但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均分原則,為被執行人配偶保留50%的財產份額”,并將這個執行決定,正式通知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配偶,并告知如有異議,可在一定的期限內書面提出。
5、三方逾期沒有提出異議,依法啟動評估、拍賣程序,拍賣成交后,價款的50%歸被執行人配偶個人所以,不得執行。
或有人提出異議,就等待異議或訴訟的結果,確定下一步的執行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欠債有一方死了怎么辦
夫妻一方死亡后其債務如何處理,首先要弄清楚這個債務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如果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就應當有夫妻共同承擔,如果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那就可以在其個人財產中劃撥清償。
通常來說,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擔負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而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