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債,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經常會遇到需要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強制執行必然涉及婚姻法與其他法律的種種規定,因而在實際執行中難度較大。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明確了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除當事人約定外,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再隨著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自動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夫妻一方欠債,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經常會遇到需要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強制執行必然涉及婚姻法與其他法律的種種規定,因而在實際執行中難度較大。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明確了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除當事人約定外,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再隨著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自動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夫妻一方欠債,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來說,每對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債務情況都是互相之間比較透明的,因為都是用于家庭生活。但也存在一些個人在外借債,但不用于家庭的情況,這類的就屬于個人債務。那么夫妻一方欠債,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一方欠款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嗎?
其中一方欠款一般是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但如果欠款是因為賭博、貸款、請客吃飯、購買奢侈品等行為導致的是不可以申請執行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經常會遇到需要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強制執行必然涉及婚姻法與其他法律的種種規定,因而在實際執行中難度較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7〕48號第二條規定,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除法定事由外,應當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在庭審中,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要求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以保證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對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要依法予以懲處。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一、哪些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將夫妻雙方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并要求共同償還
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法律特別是修改后《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為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這些規定都欠具體、詳細,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規定:
(1)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的,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它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除此之外,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請求執行
在明確了哪些債務時夫妻共同債務后,還要弄清楚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請求執行。
根據《婚姻法》第1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二)》第12條、第14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受益;
(三)知識產權的受益;
(四)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明確了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婚姻法》第18條,明確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除當事人約定外,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再隨著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自動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