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對授權委托合同有什么規定

導讀:
第九百二十八條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如果互相沒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辦理委托的事項,委托人即可單方解除委托合同,無須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效力。如果受托人不愿意辦理受委托的事務,受托人無須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委托人除對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給付報酬外,對在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情況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委托人造成的報酬減少承擔賠償責任。
一、 合同中對授權委托合同有什么規定
1、去合同中對授權委托合同有規定。其規定是,委托人可具體的授權,也可以概括的授權;但委托人需要預付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以及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后,才可要求報酬等規定。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九百二十一條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八條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
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委托合同中哪些情形可隨時解除
1、委托人可以隨時撤銷委托。
如果互相沒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辦理委托的事項,委托人即可單方解除委托合同,無須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效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2、受托人可以隨時辭去委托。
(1)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對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辦理受委托的事務,受托人無須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2)委托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利于對方當事人的時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謂不利于對方當事人的時期,就不利于委托人方面而言,當受托人在未完成委托事務的情況下解除合同時,委托人自己不可能親自處理該項事務,而且又不能及時找到合適的受托人代他處理該委托事務而發生損害的情形;就不利于受托人方面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繼續履行義務而少獲的報酬。委托人除對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給付報酬外,對在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情況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委托人造成的報酬減少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