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只有夫妻一方名字如何買房

導讀: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房屋屬于共同共有財產,盡管只寫一方名字,也是屬于共同共有。但是,一方將房屋出賣給善意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獲得房屋所有權,另一方有權要求出賣房屋的一方進行賠償。
一、房產證只有夫妻一方名字如何買房
1、房產證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買房也需要經過夫妻共同同意。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房屋屬于共同共有財產,盡管只寫一方名字,也是屬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房屋買賣需要經過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是,一方將房屋出賣給善意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獲得房屋所有權,另一方有權要求出賣房屋的一方進行賠償。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二、婚后買房的特殊情況是什么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只是贈與自己子女的。
3、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