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糾紛是否可以仲裁

導讀:
根據相關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屬于不得仲裁的范圍。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那種出嫁的女兒不能繼承父母遺產的說法只是農村的習俗,并無任何法律依據,當然女兒出嫁后不主張繼承權也是可以的,這是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但這并不等于她沒有繼承權。
一、財產繼承糾紛是否可以仲裁
1、財產繼承糾紛不可以仲裁。根據相關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屬于不得仲裁的范圍。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的規定
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二、如何解決財產繼承糾紛問題
繼承權男女平等
在沒有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分割遺產。
按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女子不論是已經出嫁還是未出嫁,都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應與其兄弟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那種出嫁的女兒不能繼承父母遺產的說法只是農村的習俗,并無任何法律依據,當然女兒出嫁后不主張繼承權也是可以的,這是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但這并不等于她沒有繼承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