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財產如何分割

導讀:
2、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一、共同共有財產如何分割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
6、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分割方式有哪些
依據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原則,分割方式包括:實物分割,變價分割,折價補償:
1、實物分割,當共有財產屬于可分物時分割后不損害財產的用途和經濟價值的,對共有財產分成數份,共有人各執一份。實物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如果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數個原共有人表示要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而出賣的財產又與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的,為了提高財產的使用價值,減少糾紛的發生,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
2、變價分割,當共有財產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損害其用途和經濟價值,或者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均不愿實物分割時,可將共有財物作價出賣,各共有人取得相應份額的價款。
3、作價補償,當共有財產不能分割或部分共有人愿意取得實物,部分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實物的,可將共有財產歸愿取得實物的共有人所有,取得共有財物的共有人應按共有財產的價值,給未取得實物的共有人以相當于其實有份額的經濟補償。
相關的離婚當事人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按照我國的法律進行相關的辦理。分為實物分割,變價分割,折價補償,按照分割的財產的實際情況進行相關的分割。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相關的法院和民政局都能夠進行這類案件的辦理和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