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范圍包括哪些?離婚如何分割?

導讀:
”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那么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范圍包括哪些?離婚如何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關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范圍包括哪些?離婚如何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或者雙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財產均屬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和“破產安置補償費”。
(4)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
(5)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知識產權上的財產性收益”。
(6)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7)由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屋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個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財產還貸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8)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9)婚后,夫妻雙方的父母出資為夫妻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為夫妻按份共有。份額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確定。
二、確定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意義
確定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主要有三方面的意義:
(一)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死亡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一分為二,其中的一半才是死者的財產。
(二)離婚時,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有雙方平分。
(三)因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產生的債務,共有人對外應負連帶責任。
?三、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么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