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補貼稅如何計算 反補貼稅的稅額一般以什么征收

導讀:
現如今,市場經濟發展相當迅速,各個國家之間的經濟也是會互通,所以各個國家對于市場經濟的運營維護,出臺了相應的反補貼稅的法律,反補貼稅是直接或間接接受任何獎金或補貼的外國進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種進口商品的附加稅。那么我國反補貼稅如何計算?
現如今,市場經濟發展相當迅速,各個國家之間的經濟也是會互通,所以各個國家對于市場經濟的運營維護,出臺了相應的反補貼稅的法律,反補貼稅是直接或間接接受任何獎金或補貼的外國進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種進口商品的附加稅。那么我國反補貼稅如何計算?下面看下大律網對于工程款反補貼稅作出的詳細介紹。
一、反補貼稅如何計算
根據《對外貿易法》,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2001年11月26日,中國又修改并頒布了《反傾銷條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實施,在兩個條例的基礎上,調查主管機關又先后制訂了一系列部門規章,雖然我國有關反傾銷法律體系出臺較晚,但其基本原則與wto的相關規則相一致。特別是在征收反傾銷稅方面,作為反傾銷措施之一,在臨時反傾銷措施以后,反傾銷調查將繼續在規定的時限內調查主管機關完成全部的調查,并對傾銷、損害和因果關系的認定有了充分的證據,支持和結論,將對有關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1、關于反傾銷稅的確定。反傾銷稅是在終裁時在確定進口產品存在傾銷,損害和因果關系的基礎上征收的,其征稅的幅度不高于確定的傾銷幅度,調查主管機關根據最后調查的結論,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稅建議,由國務院稅則委做出決定。調查主管機關在征收反傾稅的決定做出后,對外予以公告,由海關具體執行。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征收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向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2、關于反傾銷稅的實施及稅率的確定,反傾銷稅適用于終裁公告之日后的進口被調查產品,中國進口商或用戶在終裁公布之日后繼續進口被調查產品的,須向中國海關交納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的稅率是根據對不同的應訴公司所確定的不同傾銷幅度而定的,實行分別稅率,但特殊的市場情況下也可以采取統一稅率。對于未應訴公司或不合作公司,可以實行單一的針對進口來源地的稅率。反傾銷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二、設立反補貼稅的原因
1、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一方面源自中國作為經濟飛速發展的國家,其市場經濟還處于重要轉軌時期,各項指標均處在積累階段;另一方面源自2001年中國加入WTO時,迫于談判壓力,勉強同意在針對其出口商品的反傾銷案件中,在15年內被作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對待。結果導致中國的出口貿易處于不利的環境,在對待具有比較優勢的商品出口時,遭到眾多國家的“圍追堵截”;也使外貿由大額順差走向逆差,給開拓國際市場帶來極為嚴重的阻礙。另外,在處理反傾銷案過程中,很多國家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所以在選擇商品“替代國”時比較隨意,以致出現用馬來西亞的勞動力、印度的煤價、恒河的運費來計算中國產品正常價格的荒謬做法,導致判定傾銷行為的不公正。中國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透明度差,對自己生產的產品市場定位不準,使其在應訴的時候失去主動性,處于被動地位。可以說“非市場經濟地位”不再是單純的市場經濟標準問題,而是“現實政治”的工具。所以,中國要消除歧視的道路還很漫長。
2、反傾銷成為保護貿易的主要“借口”經過GATT和WTO多邊貿易談判后,WTO各成員國的關稅率已大幅降低,傳統的非關稅措施如配額、許可證等逐漸取消。因此,關稅壁壘的作用日益下降,取而代之的是新的更有效的貿易壁壘,如反傾銷、反補貼、技術壁壘等。其中反傾銷作為重要手段越來越受到關注,成為21世紀國際貿易壁壘的主要形式。
3、中國企業現狀處于轉型階段的中國企業,趕上了各行業的飛速發展時期。它們多聚集在勞動密集,科技含量低,投入少,見效快的粗放型經濟中,再加上我國勞動力價格又比較低廉,使產品形成價格優勢,易打入國際市場。所以,國外普遍認為“中國的東西比較便宜”。另外,國內企業受自身資金、技術和法律等因素的限制,對反傾銷應訴不是很積極,市場信息本身又不對稱,對相關法律法規知之甚少,致使國內企業勝訴幾率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