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與要約邀請有什么區別

導讀:
生活中,在簽訂合同或者訂立合同的時候,都會聊到要約的問題。對于要約還、要約邀請,兩者雖相差字意思沒多大區別。什么是要約?什么是要約邀請?要約與要約邀請有什么區別今天大律網專業律師就重點給大家梳理一下。
一、定義: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或報價等。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見,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和承諾人。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后,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二、區別:
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將來可能訂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內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3、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采用對話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對于要約與要約邀請,這兩個都屬于合同訂立時的一個行為,要約是要約人向特定的對象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是針對不特定的任何人,希望有人能對自己發出要約,然后回復成立合同,但是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