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匯罪與走私罪有什么區別

導讀:
放縱走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海關對進出境貨物的正常監管秩序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秩序和國家稅收秩序。那么逃匯罪與走私罪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逃匯罪與走私罪有什么區別
1、所侵犯的客體不同
逃匯罪的客體是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其與進出口貿易及其關稅無關;而走私罪的客體則是對外貿易管制,后者這種管制的目的是通過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督、管理與控制,防止偷逃關稅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該進出口的物資進出口。它與進口貿易及其關稅緊密聯系在一起。
2、所侵犯的對象不同
逃匯罪的對象僅限于外匯;走私罪的對象卻比逃匯罪廣泛得多,它包括外匯在內的一切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貨物與物品或者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及物品。
3、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
逃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匯的行為。逃匯的外在形式是將境外取得的外匯應當調回境內而不謂回,或把境內的外匯私自轉移到國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觀行為卻是行為人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
逃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其僅限于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以及這些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除此之外,均不能構成逃匯罪。自然人構成犯罪時,顯然必以單位構成犯罪為前提,否則,亦不能構成逃匯罪;走私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逃匯罪的主體。此外,單位亦可構成其罪。
5、罪名形式不同
逃匯罪為具體罪名;而走私罪則為種罪名,其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等多個具體罪名。
6、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條【逃匯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如何區分逃匯罪與非法經營罪
逃匯罪與非法經營罪二者在犯罪對象和犯罪主觀方面有共同之處,主要區別在于:
1、犯罪客觀表現不同
逃匯罪是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入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的行為,而非法經營外匯則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情節嚴重的行為,有3種行為方式: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非法買賣外回20外援以上的活非法所的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其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為造變造金融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輝100萬美元以上或違法所得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犯罪主體不同
逃匯罪主體僅限單位,是純正的單位犯罪。而非法經營罪主體可為單位可為自然人。
3、定罪要求不同
逃匯罪要求數額較大的數額犯,而非法經營罪以情節嚴重為必備要件,是刑法理論中的情節犯。通常認為此處的情節嚴重之非法買賣外匯數額巨大或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多次非法買賣外匯或非法買賣外匯嚴重沖擊人民幣匯率穩定的或非法買賣外匯造成惡劣之國際影響的活給國家人民利益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等等。
三、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放縱走私罪的認定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放縱走私罪的認定
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其在犯罪構成上的區別如下,(1)犯罪客體不同。放縱走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海關對進出境貨物的正常監管秩序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秩序和國家稅收秩序。(2)客觀方面不同。放縱走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行為。(3)犯罪主體不同。放縱走私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海關工作人員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不同。放縱走私罪在主觀方面不具有走私的故意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具有走私的故意。
實踐中走私往往與放縱走私并發由于海關工作人員放縱走私走私才得以猖獗。區別放縱走私與走私關鍵是看海關工作人員是否與走私分子存在同謀是否參與了走私行為。如果海關工作人員僅僅因徇私而舞弊放縱走私并不存在事前通謀情節嚴重的按照放縱走私罪處理。而如果海關人員事前存在與走私分子同謀而放縱走私的則應按照走私犯罪的共犯處理。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意見也規定依照刑法第411條的規定負有特定監管義務的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利用職權放任、縱容走私犯罪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放縱走私罪。放縱走私行為一般是消極的不作為。如果海關工作人員與走私分子通謀在放縱走私過程中以積極的行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關監管或者在放縱走私之后分得贓款的應以共同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