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與要約邀請有哪些區別

導讀:
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的要約,應承擔法律責任。但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也就是說,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的有利于避免和減少因要約內容不全、市場環境變化等各種因素可能造成的對要約人的損害。
一、要約與要約邀請有哪些區別
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1)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2、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標準
從法律性質上看,要約是當事人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經承諾就產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約在發生以后,對要約人和受約人都應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的要約,應承擔法律責任。
但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也就是說,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的有利于避免和減少因要約內容不全、市場環境變化等各種因素可能造成的對要約人的損害。尤其應該看到,既然合同成立后都允許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那么,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約行為也應可以撤銷。
二、相關知識:構成要約的條件有哪些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于受要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