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區分要約和邀請

導讀:
在實際中,要約其實簡單的來說是指的當事人的一方希望和對方訂立合同的一種意思表示,很多人對于要約、邀請以及承諾都是混淆的狀態,弄清楚三者之間的區別在哪里才能更好的進行合法使用。下面大律網專業律師整理了怎樣區分要約和邀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怎樣區分要約和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與要約的區別主要有:
1、根據當事人的意愿來區分。要約包含有當事人受要約拘束的意旨,而要約邀請只是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依法律規定作出區分。這是指按法律明確規定為某種行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來區別。
3、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來區分。如果訂約提議的內容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為要約,否則為要約邀請。
4、根據意思表示是針對特定人還是不特定人發出來區分。要約邀請大多數情況下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相關推薦:武漢律師教你分清這些字
5、根據交易習慣即當事人歷來的交易做法來區分。
《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電子合同中要約如何撤回
用電子郵件形式訂立合同時,如果符合要約撤銷的條件,應當能夠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撤銷。通過EDI發出的要約,接收信息的電子計算機根據預先設定的程序自動進行處理,當即作出接受或拒絕的回復。這種情況下,要約幾乎沒有一個有效存在的期間,要約的撤銷在EDI條件下似乎不大可能。電子合同的要約不能撤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要約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之后,生效之前,要約人以某種方式通知受要約人,阻止要約效力的發生。由于撤回是在要約生效前進行的,所以不會對受要約人的利益有任何影響,因而在要約生效問題上采用到達生效原則的國家,均允許撤回要約。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撤回的條件是撤回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相關問答:
合同中保密義務需要約定期限嗎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履行保密義務的期限,如果沒有約定的,雙方可以補充約定或者按交易習慣等方式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三條 【保密義務】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