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多長時間

導讀:
實際生活中,借款是必須要找擔保人的,只有做了擔保的相關事項及簽訂擔保合同,才會使得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擔保期限,如果合同中沒有進行約定,那就按照法定的擔保期限來進行。那么,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怎么確定擔保期限呢?
一、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多長時間
擔保人的保證期間怎么計算,保證期間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按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后,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限,保證人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分約定保證期間與法定保證期間,前者由債權人與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雖然是由雙方約定,但是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后者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我國法定的保證期間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二、擔保人如何取消擔保
擔保是要承擔擔保責任的,不是說不想擔保就不擔保,只有還款完了之后才能撤銷擔保,沒有還清前是不能撤銷擔保的。但是擔保人的擔保關系是可以解除的。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對于借條上擔保責任的解除,按欠條約定的時間,超過時間責任解除。
另一種解除方式就是轉移債務,如果債務人把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的,應該經過擔保人同意,如果擔保人不同意繼續擔保的,就沒有擔保責任了。
三、反擔保人怎么取消擔保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反擔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擔保合同或條款有效期內未發生約定的反擔保責任,于合同期滿后反擔保義務解除。此時反擔保合同失效,已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應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反擔保解除有以下條件:
一、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四、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適用于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并無差別。
通過上述對于擔保期限的具體介紹,想必大家都知道了相關內容。所以說,在簽訂擔保合同的時候,對擔保期限有要求的,就需要在合同中對于擔保的期限問題進行詳細的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