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量刑

導讀:
6、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量刑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4、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5、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6、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罪行特點
以“收買”形式構成的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在形式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觀故意和客觀表現上有著明顯區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要求行為人不具有出賣的目的,而是意圖與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關系或其他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在客觀上要求行為人沒有將收買的婦女、兒童出賣的行為。
但是,實踐中要注意正確處理以下兩種情形:
1、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又出賣的。有的買主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時并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但在收買后,由于種種原因又將收買的婦女、兒童賣與他人。對于這種情況,根據本法規定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2、行為人事先與“人販子”有約定的。這種情況很復雜,應區別對待:行為人指使他人拐賣婦女、兒童,然后再予收買的,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不能認定為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雖與“人販子”有約定,甚至已先期交錢,但并沒有參與其他行為的,仍應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