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盜搶拐賣兒童如何量刑

導讀: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一的。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侵害了被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綁架盜搶拐賣兒童如何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241、242條對拐賣兒童罪有如下表述(注,因刑法將拐賣婦女、兒童列一起表述此有刪節只保留拐賣兒童內容),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四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拐賣兒童罪的判刑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幼兒的(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240條的規定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其中“兒童”一般指14周歲以下的人。拐騙是指行為人以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兒童處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脫離其家庭或監護人綁架是指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麻醉等方法將兒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脫離其家庭或監護人收買指在出賣之前支付錢物購買兒童收買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販子收買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親屬收買販賣是指將已控制在手中的兒童轉賣給他人接送是指在拐賣兒童過程中負責藏匿、看管、轉換車船等中間轉運。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侵害了被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被害兒童被拐騙后處于行為人控制之下處于被欺騙、任其擺布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為人將被害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而且極易引起被害人家庭離散有時甚至家破人亡其社會危害性極大。
實踐中拐賣兒童的行為具體包括了七種即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等只要行為人具有上述七種行為之一的那么就可以以拐賣兒童罪定罪量刑。但在具體量刑的時候對每種行為的處罰還是有一定差異如果大家對于這個問題還有什么疑惑我們有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為您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