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拐賣婦女罪判什么刑

導讀:
綁架拐賣婦女罪判什么刑綁架拐賣婦女應該以綁架罪和拐賣婦女罪數罪并罰。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綁架拐賣婦女罪判什么刑
綁架拐賣婦女應該以綁架罪和拐賣婦女罪數罪并罰。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綁架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應當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