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什么為目的偷盜嬰兒以綁架罪論處

導讀:
以什么為目的偷盜嬰兒以綁架罪論處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以綁架論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第四百一十六條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以什么為目的偷盜嬰兒以綁架罪論處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以綁架論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四百一十六條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