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情節較輕如何判刑

導讀: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審判實踐中如何理解綁架罪中的“情節較輕”以及在何種情形下可以適用綁架罪情節較輕條款均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特別是對于“情節”的認定比較復雜同時刑法修正案(七)在綁架罪的刑罰設置上增加了法定減輕情節對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綁架情節較輕如何判刑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刑法修正案(七)修訂綁架罪“情節較輕”相關規定
1、刑法修正案(七)修訂了綁架罪“情節較輕”的刑罰幅度但相關部門對如何認定綁架罪的“情節較輕”沒有作出司法解釋。審判實踐中如何理解綁架罪中的“情節較輕”以及在何種情形下可以適用綁架罪情節較輕條款均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特別是對于“情節”的認定比較復雜同時刑法修正案(七)在綁架罪的刑罰設置上增加了法定減輕情節對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認定綁架罪是否屬于“情節較輕”應當遵循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司法實踐中較多存在綁架預備、綁架中止、綁架未遂或者共同綁架犯罪中的綁架從犯、綁架脅從犯等情形對于這類綁架是否構成綁架罪的“情節較輕”爭議較大。我國刑法分則的罪狀設計都是以犯罪既遂為前提無論是基本的犯罪構成、減輕的或加重的犯罪構成都要遵循這一前提。因此無論是綁架罪的基本犯罪構成、減輕或加重的犯罪構成都應當以綁架犯罪既遂為前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