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兒童罪應判好多年

導讀:
收買被拐賣兒童罪應判好多年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實際上是將婦女當作商品買回將人作為商品購買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嚴權同時在人販子和收買人之間的賣與買的交易中被害人被當作“物”而沒有決定自己去向的權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收買是指行為人以貨幣或其他財物換取他人拐賣的婦女。
收買被拐賣兒童罪應判好多年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收買被拐賣婦女罪的概念
收買被拐賣婦女罪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為目的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而予以收買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的人格尊嚴權和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所謂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實際上是將婦女當作商品買回將人作為商品購買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嚴權同時在人販子和收買人之間的賣與買的交易中被害人被當作“物”而沒有決定自己去向的權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體自由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的行為。所謂收買是指行為人以貨幣或其他財物換取他人拐賣的婦女。收買的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直接從前來“出售”的犯罪分子手中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有的是由他人牽線后從犯罪分子手中收買。只有當行為人與第三者經過討價還價約定成交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后才構成本罪既遂。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行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買的婦女是被他人拐賣的婦女另一方面也明知自已的收買行為侵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與人格尊嚴但行為人仍然決意收買。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主觀上不能有出賣的目的否則不構成本罪而構成拐賣婦女罪。不僅如此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產生出賣的意圖并出賣婦女的也以拐賣婦女罪論處。
收買婦女的行為只要不是為了出賣不管行為人出于什么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例如收買婦女是為了使婦女成為自己妻子為了給自己生育子女為了供自己奸淫為了讓婦女給自己提供其他各種服務。如此等等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條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