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減刑新規的詳細規定有哪些

導讀:
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目前一些干部對罪與非罪的界限認識不清,認為執法和管理過程中只有“為”了才可能犯罪,“不為”也就不會犯罪,甚至還有部分干部認為違法犯罪只是領導干部的事情,與己無關,殊不知在平常的執法過程中的很多“不作為”都涉嫌失職瀆職犯罪問題。
一、職務犯罪減刑新規的詳細規定有哪些
1、對職務犯罪罪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應當從嚴控制減刑、假釋的罪犯,新增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從嚴的規定。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條減刑程序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二、職務犯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司法實踐中,職務犯罪主要以下幾種表現形式出現:
1、濫用行政管理權違法犯罪。此類案件主要發生在基建工程招標發包、大宗物品采購、經費管理以及人員調入、干部選拔任用等環節,主要表現是發包收賄賂、采購收回扣、貪污挪用私分公款等。
2、“亂作為”引起的違法犯罪。此類案件多發生在行政許可、查處違法案件、實施處罰等行使權利時濫用職權,如廣告審批、占道經營審批、建筑廢土傾倒審批、行政處罰等方面不依法辦事,濫用自由裁量權,隨心所欲,主要表現是執法人員見利忘法、索賄受賄、玩忽職守。
3、“不作為”引起的失職瀆職犯罪。目前一些干部對罪與非罪的界限認識不清,認為執法和管理過程中只有“為”了才可能犯罪,“不為”也就不會犯罪,甚至還有部分干部認為違法犯罪只是領導干部的事情,與己無關,殊不知在平常的執法過程中的很多“不作為”都涉嫌失職瀆職犯罪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