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新規是怎么規定保險費的?

導讀:
買交強險時,應當按照統一費率繳納保費,其中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還可以降低保險費的。“因此,交強險新規對保險費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是作了具體的規定,就是規第四百零五條 委托人支付報酬的義務定機動車在購買交強險時,會按照統一的費率,繳納保險費,然后為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可以在下一年度降低保費,有發生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可以在下一年度增加保險費的。那么交強險新規是怎么規定保險費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強險新規是怎么規定第四條 合同自由原則保險費的
交強險新規對保險費作了具體第二百二十二條 租憑物的保管規定,規定了買賣合同糾紛機動車在購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買交強險時,應當按照統一費率繳納保費,其中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還可以降低保險費的。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義務的免除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國務院保險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八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第三百四十四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限制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準,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因此,交強險新規對保險費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是作了具體的規定,就是規第四百零五條 委托人支付報酬的義務定機動車在購買交強險時,會按照統一的費率,繳納保險費,然后為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可以在下一年度降低保費,有發生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可以在下一年度增加保險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