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是否是必須滿足的

導讀: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過失而構成單位犯罪的具體實例。如果不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是為了謀取個人的利益,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行為,也不能構成單位犯罪。
一、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是否是必須滿足的
1、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均是必須滿足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單位犯罪的主觀方面
1、通說認為單位犯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只是以故意為主要表現形式。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過失而構成單位犯罪的具體實例。
2、主觀方面的要求:單位整體意志是根據單位制定的制度與程序,由單位決策機構成員的集體意志結合而形成的與單位業務有牽連關系并且是為本單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維護本單位的局部利益而實施的犯罪。如果不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是為了謀取個人的利益,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行為,也不能構成單位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