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的免責情況有哪些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倉儲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規定,保管人須親自為保管行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不得將保管義務轉托給他人履行。
一、倉儲合同的免責情況有哪些
倉儲合同免責的情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免責條件出現、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違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條【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九百一十七條【保管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儲存期內,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倉儲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管人的責任有哪些
1、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即保管人應當對保管物盡相當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毀損滅失。一般情況下,保管合同為無償時,保管人對保管物應當盡與保管自己物品同樣的注意;保管合同為有償時,保管人對保管物應當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保管物的性質、合同的目的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保管場所和方法。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不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將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損,在這種情況下,保管人為了維護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
4、保管人不得占有保管物。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5、親自保管保管物的義務。
根據《民法典》規定,保管人須親自為保管行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不得將保管義務轉托給他人履行。




